各中小学: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依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江苏省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4〕38号、苏财教〔2004〕100号)和南通市教育局《2016年南通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通教基[2016]4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招生工作重要意义,加强招生工作改革的宣传和解释。做好招生工作,事关教育公平,事关社会稳定,事关教育的社会形象,各学校要明大局、识大体,要将招生工作作为学校依法治理的重要举措,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招生,规范招生行为,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入学制度,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确保施教区内所有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100%,为全区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各学校认真做好招生信息发布和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港闸区教育信息网、校园网站、校门前公示及微信、微博等平台及时发布招生相关信息,解读招生入学有关政策,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招生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学校要加强对招生信息发布的管理,对外确保招生宣传口径一致,审慎发布招生信息,确保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依法管理。区教育局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李峰局长任组长,赵永明副局长任副组长,教育科、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及各中小学负责人、各学校责任督学为领导小组成员,招生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教育科。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85600041(区教育局纪检监察室)、85609851(区教育局教育科)。各教育集团、各学校要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区招生文件要求制定招生工作制度、招生程序和相关举措,严格遵守招生纪律,维护招生秩序,将“纪律和规矩”挺在招生工作的最前面,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法开展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督查,对查实的违规招生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教育集团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自觉执行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要求。要依法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特长评级等作为录取依据。要严格按照施教区范围(见附件一)招生,不得到本学校施教区范围以外进行招生宣传,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以借读的名义变相招收择校生,不得拒收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外来务工子女入学。要坚持随机分班,严禁以各种名义设重点班、实验班。实行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的政策,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一切费用,严禁任何和招生挂钩的收费行为。
四、明确入学基本条件,有序开展招生工作。
(一)监护人在本地购买合法产权房的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相关要求出具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及适龄子女户籍证明(户口簿)、居住证明(监护人住宅房产证;父母无房产且三代同堂的,需提供市房管部门出具的监护人无房证明;拆迁安置的需提供有效拆迁资料;商住房可视为住宅,商办房不作为依据)。提供期房、租住房(公租房除外)、非住宅房屋等入学材料的,不作为施教区入学依据;仅提供本地户籍,未提供产权房的,户籍不作为报名依据,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入学按如下类别招生:
1.原在其他区(崇川、开发区)接受小学义务教育,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经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由我区统筹安排,指定学校安排入学,暂住地址不作为就近入学的充分依据。
2.原在我区就读小学的,符合以下入学条件的,区局按照“就读小学相对就近的中学”原则安排指定学校入学(安排表见附件二)。
①父母在本地企事业单位务工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户口本)、居住证(2015年7月1日前领取)、劳动就业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南通市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卡(含2016年1月至6月连续的缴费清单)等材料;
②在本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户口本)、居住证(2015年7月1日前领取)、经商活动证明(2016年之前领取的工商营业证)、近三个月纳税证明,如属于免税的,须提供南通市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卡(含2016年1月至6月连续的缴费清单)。
3.原在我区就读小学,不符合本地入学条件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原就读小学应动员其监护人携子女回原籍或符合其入学条件的地区就读。确有困难的,其监护人向有空余学额的初中学校申请学位,经报教育局教育科备案后,方可同意照顾性入学。
监护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对其已入学子女作清退处理,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学校保留追究其监护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招生要求
(一)原在市区小学(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就读的,报名时凭《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入学告知书》、《小学素质教育发展报告书》、毕业证书及户口簿(附本人户口复印件一份)到指定学校办理报名注册手续,学校审核原件,留存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入学告知书》、《小学素质教育发展报告书》、毕业证书等原件及学生本人页户口复印件。
(二)市区外小学毕业后到本区就读的,对照以上招生条件,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施教区范围和学校学位空余情况,在学校招生公告告知的时间期限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审核后填写入学通知书,学校携入学通知书和相关材料报局教育科审核(若只有户籍且无合法产权房的,由局教育科统筹安排)。
(三)各中学要严格依照《江苏省义务教育现代化办学标准》,合理控制班额,不得随意扩大班级数量和班级人数。
(四)学校招生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书面形式的入学测试,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时间安排:
7月23日,市区新生凭《入学告知书》等材料,到录取初中学校办理报名注册手续;
7月24日,我区户籍或学生监护人在我区有产权房、在非市区小学就读的毕业生到申请入学初中办理入学手续。
各中小学之间要做好充分的衔接工作,主动对接,相互沟通,要确保资料审核信息的真实、准确,明确招生工作岗位责任,合理执行招生工作方案,细化招生流程,有序开展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平稳;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邀请行风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家长代表等参与招生工作,阳光、公平、公正的做好招生工作。
八、加强信息沟通,尽力满足转学需求
(一)区内学校之间原则上不相互转学。学位有空余的学校,应按照“先购房、后暂住”的原则,接受有转学需求且符合入学条件的监护人转学申请,统筹安排转入。
(二)学生转学须由监护人直接联系有空余学额学校,区教育局原则上不安排学生转学,学校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学额空位情况,接受证件齐全、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人员子女就读。如学校学额满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校学额已满信息,上报区局教育科备案。学校有责任疏导学生监护人到周边学校咨询。
(三)学生入学后,学校一律凭材料到局教育科进行学籍审核(学籍审核要求另行通知),对违规招收的学生,将按省学籍管理规定一律不予承认转入学籍,一律不得进入事业年报。
七、各学校要采取措施,保障施教区范围内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要主动承担送教任务,帮助学生建立学籍并送教上门。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广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周密组织、精心安排,按照本文件要求制定好本校招生方案,确保今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南通市港闸区教育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文章来源:南通市港闸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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